2.1 装运。 (a) 产品装运取决于可用仓位,并允许分批装运。每次交货均应视为独立的销售。买方放弃要求赔偿、答辩或反诉的权利。(b)卖方将依照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标注和转运;(c)卖方将选择恰当的路线运输货物;(d)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或合同具体内容的规定,收取处理、包装、储存和运输货物的费用(包括关税、税、费等);(e)每批货物装箱单的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确认;(f)双方协商确认后迅速发出各批货物的原始提单或其他货运收据。如所运货物需分类,双方协商确认后的具体要求后,在提单或其他货运收据上标明。如果买方对于相关单据没有具体规定要求,卖方将按照卖方规定的格式进行单据制作。
2.2 单据。买方将:(a)接受卖方根据卖方审核的出货记录或出具的发票付款;并且(b)接受电子转帐系统付款。具体付款条件以及日期双方协商后确认;如付款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则默认为款到发货。卖方用EMS方式寄送发票,根据EMS签字回单判断买方已收到发票。一旦发票发生遗失,产品的增值税仍需由买方支付。
2.3 税收。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价款中已包含由国家和地方征收的相关税款。卖方将按照法律规定在发票上注明相关税费。卖方将提供买方按当地法律规定所需的信息和文件以使买方抵扣增值税。发票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格式。
2.4 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如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买方需就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任何金额,买方应有权向有关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该等金额。经卖方要求,买方将向卖方提供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其他凭证,以充分证明代扣的税款已被缴纳。
2.5 交货计划。交货应该按照买方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签订的单项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日期和时间进行。有关双方确定的所有交货日程,时间因素至关重要。买方收到产品时,如发现产品实际数量少于订购数量,须在收到产品之后三十(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将不予受理;如发现产品实际数量多于订购数量,应将溢装货物在三十日(30)日内退还卖方。卖方将严守双方协商确认的交货日程,每次交易的交货日程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如因违反交货日程,给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就其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后确认,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当次交易货款的5%。如买方确定,按照买方的客户的需要或市场、经济或其他条件要求变更交货日程,双方可协商确认改变预定的发货频率或暂停预定的发货。
2.6 加急发运。如卖方未能以买方原定的运输方式按双方协商确认的交货日程及时装运货物,导致买方要求卖方采取一种加急(更为快捷的)运输方式,卖方将尽可能迅速地装运货物。卖方将负责支付该加急发运的相关费用,除非因买方的作为使卖方无法实现买方的交货日程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支付加急发运的任何费用用,并给卖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